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凯里学院青年教师公寓管理,有效利用青年教师公寓的有限资源,解决困难教职工短期内的居住困难问题,保障青年教师公寓正常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公寓是指凯里学院内产权归学校所有的成套房、学生公寓式楼房或其他可作为周转使用的住房。
第三条 青年教师公寓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偿使用、只租不售、限定租期、统一管理、严格监督、严禁转租、公平公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后勤处负责青年教师公寓管理,若遇重大事项,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后勤处负责研究制订有关青年教师公寓管理制度,青年教师公寓的日常管理、维修,受理青年教师公寓租住申请并办理租住相关手续。
第六条 对违规、违约、超期占用青年教师公寓的租赁人,由各教学分院、各工作部门做好相关租赁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服从学校管理。
第三章 租住青年教师公寓的条件与分配原则
第七条 学校新进入职在岗教职工,且在本地无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的教职工可以申请租住青年教师公寓。
第八条 在青年教师公寓不足的情况下,青年教师公寓优先安排高层次人才。根据高层次人才个人意愿,青年教师公寓可作为高层次人才过渡住房使用,过渡期2年。青年教师公寓按租住期限内续租教师、高层次人才过渡居住、高层次人才、新入职在岗教职工的先后顺序进行安排。
第九条 青年教师公寓原则上按两名教职工合租一个单间。
第四章 青年教师公寓的租期、租金
第十条 青年教师公寓的租住期限,青年教职工最长3年,高层次人才最长5年(含过渡期2年)。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公寓租金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凯里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精神,学校青年教师公寓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4.00元收取(青年教师公寓作为高层次人才过渡住房使用时,2年过渡期内不收取租金),水电费由租赁教职工自行承担。学校青年教师公寓租金、水电费,由租赁教职工每年12月前一次性将相关费用交到学校计划财务处(注:费用由后勤处核算,以教职工实际居住时间为准),因租赁人自身需求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租赁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青年教师公寓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符合青年教师公寓租住条件的新入职在岗教职工,可填写《凯里学院青年教师公寓租用申请表》,经所在教学分院或工作部门同意,报人事处审核通过,经分管后勤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后勤处根据实际情况,按提交《凯里学院青年教师公寓租用申请表》先后顺序为依据,安排教师入住。
第十三条 后勤处根据《凯里学院青年教师公寓租用申请表》校领导审批意见,安排青年教师公寓并提出分配建议。后勤处代表学校与租赁人签订《凯里学院青年教师公寓租赁协议》,办理青年教师公寓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凯里学院青年教师公寓租赁协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签订,租赁人可选择一年一签或多年一签制度,续租须由租赁人重新填写《凯里学院青年教师公寓租用申请表》,并按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校外合作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住房,由各教学分院或工作部门申请,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后勤处按照学校青年教师公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青年教师公寓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退房时由后勤处检查,若有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不缴纳赔偿金,计划财务处有权从教师个人收入中扣除。
第十七条 调离学校的租赁人、租赁期满或租期内已购房的租赁人应及时主动退还青年教师公寓,如不及时退还,造成经济损失由租赁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租赁人退租时,必须主动结清租赁费、水电等自理费用。逾期不退的,按当月实际租金的两倍收取。
第十九条 青年教师公寓必须由租赁人本人居住,租赁人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改变住房用途,学校定期对青年教师公寓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如违反规定,学校有权收回青年教师公寓。
第二十条 租赁人原则上不得对青年教师公寓进行改变装修,租赁人擅自对青年教师公寓改变装修的,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责令其恢复原样并在15日内无条件退房,造成的损失由租赁人赔偿。
第二十一条 租赁人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租赁人离异
居住青年教师公寓的夫妇离异后,青年教师公寓只能由租赁人本人居住,学校不再另行安排另一方(非我校教职工)住房,由其自行解决;若离异夫妇双方均为学校教职工,学校可安排另一方入住青年教师公寓。
(二)租赁人去世
1.租赁人配偶为非我校教职工,租赁人去世后其配偶最多可继续居住青年教师公寓至租住合同期满,但不再续签租赁合同。
2.租赁人夫妻双方先后去世,任何亲属无权使(占)用,其住房由学校无条件收回,青年教师公寓租金算至收回之日。
第二十二条 后勤处每年对青年教师公寓租赁、使用及管理情况予以公示,自觉接受教职工对青年教师公寓工作的监督,并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政府或学校统一规划,学校需收回青年教师公寓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租赁人,租赁人应无条件退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凯里学院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院通字〔2021〕12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附件:凯里学院青年教师公寓租用申请表
一审:何仲兰
二审:瞿祖江
三审:杨洪能
编辑:何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