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加强我校专利管理工作,促进科技创新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凯里学院名义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其申请数量、授权数量和实施效益情况作为各分院(部门)的科研工作考核内容,同时也作为评价、考核发明人的科研水平和工作业绩的指标。
第二章 专利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全校专利管理工作由科研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专利工作规划和计划及专利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利宣传和咨询工作;
(三)负责学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初审工作;
(四)协调专利实施、转让及许可证贸易过程中的专利管理及利益分配;
(五)负责学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资助和奖励工作;
(六)处理与学校有关的专利纠纷,或委托有关专利律师代理;
(七)协助管理学校专利基金的使用;
(八)负责其他有关专利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科研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学校各级领导、专利管理人员、专利代理人都应积极支持师生员工申请专利,尊重知识产权。
第三章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凯里学院职务发明,反之则为非职务发明:
(一)执行学校任务或者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我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五条 我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专利使用权、转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使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所有。
第六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单位所有。
第四章 专利申请
第七条 凡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应首先对其进行国内外专利、非专利文献检索和市场预测,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有销售和转让前景,是否有申请专利的价值,然后决定是否申请专利。
第八条 各单位及个人对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应及时进行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提交前,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试用等均必须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之后进行。
第九条 决定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按要求填写《凯里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交所在分院(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科研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科研的领导审批。未经学校审批申请的专利项目,学校不给予专利资助和奖励。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十条 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共同申请专利的协议。协议必须对发明人、申请人的名次排列,费用承担、专利归属和权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将非职务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申请。经学校同意后,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为学校,享有与校职务发明专利同样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或者个人要将其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局申请专利,再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五章 专利的维护、实施、转让与终止
第十三条 发明人在收到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应及时办理专利权登记,并将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交由科研处扫描存档。
第十四条 我校师生员工有权保护学校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向科研处汇报,由科研处负责进行调处或进行专利诉讼,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我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有关专利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专利。
第十五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分院(部门)均有义务积极协助学校组织推广实施学校所有的专利技术。专利实施后,发明人(或设计人)还应当将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书的正本,交科研处备案。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科研处批准,并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对于学校所有的职务发明专利,任何分院(部门)及个人均不得无故私自放弃。如确有原因请求专利终止的,须报科研处审查,科研处根据放弃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为促进学校专利快速转化,授权二年后未转让实施的学校所有专利,学校以专利成本价格可以优先转让给学校下属分院(部门)或个人(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六章 专利基金及专利费用资助
第十九条 为鼓励师生员工积极申报专利,学校每年从校财政拨付5万元作为专利基金;专利技术实施后的利益所得,在上交学校费用的总额中提取30%作为专利基金。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专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实审费、登记费、授权后部分年维持费及专家论证评审费、专利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等相关支出。
第二十条 凡经学校同意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协助发明人(或设计人)将其预先垫付的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实审费、登记费向有关知识产权局或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资助手续,并补足未资助部分,以实现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全额资助。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技术尽快转化,我校对以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的部分年费(发明专利授权后三年、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两年的年费)给予资助。此后的专利年费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课题经费支付。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费用,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因某种原因产生纠纷,需支付有关专利诉讼及代理等费用的,原则上从发明人(或设计人)课题经费中支付。对支付专利诉讼及代理等费用确有困难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请,从专利基金中支付,但学校将从其以后所得收益中收回所投入的经费;学校也有权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其它课题经费中收回所投入的经费。
第七章 奖励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我校师生员工按职务发明申请的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学校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原则上按《凯里学院科研奖励试行办法》(院科通[2008]4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即: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同时,授权一项专利,视同发表核心论文一篇计入年度科研工作量。若为教授或博士,授权一项专利即有资格申报教授年度科研经费;若完成年度科研工作量,则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教授科研工作的意见》(院科通[2009]5号)相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五条 授权专利同样作为评定发明人晋级加薪、职称评审、岗位津贴评定与考核、工作量计算等的重要指标,并推荐参加各类优秀科研成果评奖。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在专利转让、实施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其中以成果转让方式实施的,应从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40%用于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4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自行纳税)。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同意,对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
(二)擅自向外泄露职务发明创造内容;
(三)擅自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四)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职务专利或已申请专利的技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凯里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院科通[2009]42号)共同使用,冲突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凯里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专利名称 | |
专利类别 | | A发明专利 B实用新型专利 C外观设计专利 |
专利权人 | 凯里学院 |
发明人(或设计人) |
序号 | 姓名 | 工作部门 | 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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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 电话 | |
申请方式 | | A自行申请 B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机构 | |
代理人姓名 | | 代理人联系电话 | |
所属分院(部门)审核意见: 科研工作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批意见: 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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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及内容简介 (包括国内外同类技术情况简介;该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应用前景及经济效益预测) 申请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