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学院基本建设(零星维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处 时间:2025-10-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避免造成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贵州省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黔教审发〔2011〕76号)、《黔东南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度》(黔东南府办发〔2018〕3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范围:凡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零星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基建(维修)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园林、信息网络等),均须实行审计。基建(维修)工程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转移、侵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均属审计范围。

第三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处审计力量不足时,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审计结果应进行合理更正。

第二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四条 为了对基建(维修)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凡造价在0.5 万元及以下的基建(维修)工程由实施部门审核实施,预结算不再报审计处审计。工程造价在0.5万元以上20万及以下的基建(维修)工程,预结算由建设管理部门书面报送相关材料到审计处进行内审,内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建设资金渠道、预算、结算。20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预结算审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审计处初审后,由审计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 严格执行基建(维修)工程事前预算审计、事中跟踪审计、事后结算审计的规定。

第六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基建(维修)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控制建设工程质量和造价,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一)开工前,基建(维修)工程资金应落实,其来源应符合有关规定。建设管理部门应按投资批准的基建(维修)工程计划执行,不得超计划施工和提高或降低标准。

(二)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和建设所需设备、大宗材料、贵重物资的采购纳入学校建设工程统一招投标。

(三)严格控制基建(维修)工程造价。建设管理部门应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基建(维修)工程的预算造价。

(四)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基建(维修)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图纸进行;若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须作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建设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在行使签证职责时,必须对所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

(六)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基建(维修)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若审计结果发现多付款造成经济损失时,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建(维修)工程竣工后,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参加验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基建(维修)工程的档案资料,履行保修期内的职责。

(八)新建建设工程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建设管理部门应尽快办理决算,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九)建立健全各项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制度。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基建(维修)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进度保证制度、投资控制制度、记录签证制度、预(决)算审核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等,并落实到相关岗位人员,作为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七条 基建(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送审计处初审;审计处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审核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基建(维修)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

(二)结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

(三)结算书中各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属实、正确。

(四)结算书中各项定额、费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五)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六)隐蔽工程或重大工序的施工过程,是否办好交验手续,现场验收、签证等有关资料是否合理规范。

(七)对原方案进行过修改的,是否有经批准修改的文字记录。

第九条对基建(维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审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人员、审计处审计人员均应进行现场勘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及其配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是否按国家相应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完成。

(三)工程量是否真实。

第十条审计处在对基建(维修)工程进行审计时,报送审计资料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承诺书、项目审计申请表、项目计划任务书及审批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

(五)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竣工图须加盖“竣工图”标志)。

(六)有关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的详细记录及签证单,图纸会审纪要。

(七)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八)工程预决(结)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预算员章),工程量计算书及主要材料分析表,材料调差、价差的证明材料。

(九)施工单位供料明细表,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垫付款明细表。

(十)工程进度报表,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其他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上述所送资料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审签,未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及手续不健全的施工结算资料,审计时不予采纳。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对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是否办理验收手续;建设工程各项指标是否按合同条款完成;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二)竣工结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竣工结算报表说明是否清楚。设计、施工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三)影响工程建设规模单项工程的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四)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监理,各项试验报告是否齐全,隐蔽工程是否按程序规定进行了专门验收,质量控制是否有效等。

(五)设备、大宗材料及管理:

1.设备、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

2.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3.建设物资是否与同期生产耗用物资进行严格区分核算。

(六)工程款结算是否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竣工结算调整中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结算增加的费用是否合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基建(维修)工程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其审计费用从学校经费中支付。预算造价审减率超过20%的,学校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接工程项目的预算造价业务。为了提高工程结算质量,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审减率在10%以内的由学校支付审计费,超出以上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计费。

第三章 审计职权与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负责督促本部门有关人员将各项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计处初审,并密切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管理部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应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竭力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审计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审核、审计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和目标考评。

第十六条 审核、审计人员及相关工作岗位业务人员若有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结算报销手续的。

(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接受或向施工单位索要礼品、礼金等。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凯里学院基本建设(零星维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院通字〔2021〕134号)同时废止。

一审:杨妮

二审:周小鹏

三审:舒继福

编辑:杨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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