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学院实验室评估工作办法(修订)(院通字〔2024〕41号)

作者: 文章来源:校内文件 时间:2024-09-0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需要,推进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使实验室评估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是促进实验室科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促进实验室规范运作,推动实验室高标准建设,引导实验室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三条 凯里学院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负责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组织制定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制定评估方案,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依据为实验室建设规划、运行和实验室相关管理及评估制度。重点是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实验教学质量、以及师生依托实验室的教学研究成果。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两个以上实验室,对实验室评估周期内建设发展和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工作按专业、学科(领域)分别进行。评估范围为正式开放运行的实验室。

第六条 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估以审阅材料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评估专家由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

第八条 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九条 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根据计划确定评估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所属分院、参评实验室和主管部门。

第十条 实验室所属分院负责组织实验室的自评工作,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参评实验室按照《凯里学院实验室综合评估指标体系》(附 1)开展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准备评估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评报告及评估材料提交到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专业、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由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选定评审专家,组建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通过审阅实验室评估材料,根据评估指标体系打分,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时,专家组应如实分析实验室的优势特色,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发展规划或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在审阅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实验室近三年整体运行情况报告;

(二)查证相关证明性材料;

(三)考察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

(四)随机抽取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个别访谈。

第十六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考察对象进行打分,给出评估结果,并研究和撰写实验室评估报告,提出书面评估意见和整改建议。

第四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等级标准为:总分≥90 分,良好等级标准为:80 分≤总分<90 分;合格标准为:60 分≤总分<79 分;不合格标准为:总分<60 分。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或奖励,优先推荐参评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实验室,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并作为推荐省级实验室的储备进行培育建设;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实验室,不列入推荐省级实验室的储备序列;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2年,2年后由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整改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的,由实验室所属分院组织力量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合格。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学校实训室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一 办法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凯里学院实验室评估工作办法》(院通字〔2021〕16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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