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深化本科教学改革,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提升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的有关要求,以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估目的及指导思想
第二条 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强”及建设一流本科专业理念为指导,评估学校专业建设质量,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第三条 通过专业建设的常态评估制度,促进学科、专业、课程的协调发展,建立专业结构动态调整机制,整合优化学校专业结构布局,提高办学效益,为学校完善专业预警退出机制、合理配置教学资源、遴选优势特色专业提供依据。
第四条 通过评估,进一步明晰专业定位,规范专业管理,促进教学内容更新和教学方法手段创新,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以新理念、新形态、新方法引领带动专业建设良性发展。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五条 已有三届毕业生,且未接受专业认证或接受专业认证非有效期、或近四年内未接受省级专业综合评估或接受省级专业综合评估不合格的本科专业,必须申请或接受学校组织的专业评估。
第四章 评估组织
第六条 校内专业评估由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组织,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发展规划处、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学校相关教学分院参与完成。
第七条 各教学分院成立专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分院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自评自查。
第八条 学校成立校级专业评估专家组,负责对教学分院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按照《凯里学院本科专业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业目标定位、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培养过程、质量保障、培养效果、特色等7个方面
第六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各教学分院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在每年3月30日之前,提出校内专业质量评估申请,经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研究确定后,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公布当年校内专业评估对象及评估时间。
第十一条 各教学分院根据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的统一安排,按照《凯里学院本科专业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填写简况表,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包括专业概况、专业建设的成效、自评结果及依据、存在的不足及努力方向等几个方面。
第十二条 各教学分院在自评自查的基础上,将撰写的自评报告和自评结果报送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做好接受学校评估考察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组织评估专家组,通过审阅专业自评报告、查阅简况表、听取汇报、调阅相关材料和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参评专业质量情况进行考察,撰写考察报告,形成专业质量评估结果,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公开发布。
第七章 评估结论及其标准
第十四条 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等级标准为:总分≥90分;良好级标准为:80分≤总分<90分;合格标准为:60分≤总分<79分;不合格标准为:总分<60分。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校内专业质量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优化资源配置、专业调整、专业预警、专业招生的重要参考依据。近四年校内,校内专业评估结果:优秀(评估得分≥90分)的专业,优先配置教学资源;不合格(评估得分<60分)的专业,列入学校“预警专业”,减少下一年招生名额的20%或隔年招生,同时申请下一年校内专业评估,若不申请评估或申请评估后仍不合格,学校将申请撤销该专业。
第十六条 校内专业质量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校级一流专业(金专)立项和推荐省级一流专业(金专)的重要依据。近四年校内,未申请校内专业质量评估或校内专业质量评估结果未达良好(即评估得分<80分),不得立项校级一流专业(金专);近四年校内,校内专业质量评估结果未达优秀(即评估得分<90分)不得推荐省级一流专业(金专)。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凯里学院专业评估办法》(院通字〔202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