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督导工作,对各教学管理部门、各教学分院的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价,形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凯里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二条  教学督导团是在院长领导下,校教学秩序、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评议及指导的学术组织,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学督导主要了解学校的教学工作状态,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提高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为学校加强质量教学监教学条件提供咨询和参考意见。

第四条  教学督导团采取督、导、评相结合的办法为手段,为目的。

第五条  教学督导团秉承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理念,以学生和教师为本,服务于学生成才的需要,服务于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需要,服务于学校改进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凯里学院教学督导团按照本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  学校成立凯里学院教学督导团,教学督导团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负责教学督导安排,汇总教学督导信息,协调处理有关事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由院直接领导,对分进行教学督导配合教学督导团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在退休教师、退休教学管理干部及在岗教师中遴选产生。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推荐和聘任退休人员作为教学督导员的基本条件是:

1.身体健康、副高职称以上的退休教师或教学管理干部,年龄不超过65岁;

2.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有较高的教育政策水平,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与教学评价能力;

3.坚持原则,团结同志,有较好的工作方法,善于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作风正派。

第十条  推荐和聘任在职人员作为教学督导员的基本条件是:

1.副高以上职称,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威望较高,身体健康

2.有较高的教育教学能力与水平,在相关学科专业方面具有较高的素养;

3.具有创新思想与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一条  凯里学院教学督导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两人,办公室主任一人,均从教学督导团成员中产生。

第十二条  凯里学院教学督导团机构及人员变动、重大工作决策等事项,均由督导团团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团务会议由教学督导团长、常务副团长、副团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分管督导团工作的学校领导构成,必要时可适当扩大。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对学校和各教学部门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教学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团根据学校教学行政工作要点中的有关条文和自身的任务,在每学期期初拟定教学督导任务、编制工作计划,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开展教学督导评价。督导评价的科学性、信息了解的全面性,关系到对教学督导对象教学质量评价的公正性,也关系到教学督导的威信,是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关键。教学督导评价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督导对象的直接了解(如听课、阅卷,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对教学环境进行考察等);

2.对教学对象的直接了解(如召开教师及学生座谈会、学生教学信息员对话会,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调查,了解学生网上评教、评校情况等);

3.对教学实践和专业实习进行督查(如教学实践周的教学实习、综合野外实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

4.对教学分院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包括监督、检查各教学部门是否坚持常态化的随堂听课制度;了解任课教师课堂授课具体情况以及听课班级学生对任课教师教学水平、方法、态度等方面的意见等。

    第十六条  在以“督”为手段,以“导”为目的的教学督导工作理念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相互尊重、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做好教学督导的反馈工作。及时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反馈到有关部门,并通过《教学督导工作月通报》、《教学督导工作简报》、《学年度教学督导情况分析报告》进行信息报道。

第十七条  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一是根据学校的教学实际,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规及政策;二是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意见,及时向被检查者反馈;对教师教学工作不足之处诚恳帮助、热心指导,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三是积极推荐教学先进经验与先进典型,即通过日常督导工作,参与教学过程控制的各项专题调研活动,发现并总结教师从严执教、分院(部、中心)认真研教、学生勤奋学习、加强班风建设等好经验、好典型,及时向学校、分院(部、中心)领导推荐。

第十八条  完成学校、各分院委托的与教学督导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配合完成学校围绕教学管理开展的中心工作以及重要的阶段性工作,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督导团属于咨询、参谋组织,学校只赋予其评议权和建议权。它承担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义务,不具备行政决策和指挥实施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严格评议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不应擅自外传评议结果,不无故缺席相关活动及会议。

第二十二条  加强自身建设是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和效率的根本保证。督导团成员应及时研究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与教育模式,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高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信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教学督导团工作正常运行,教学督导团成员完成的工作任务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认定其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不定期组织教学督导成员对各分院进行教学实践的相关检查,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职责》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职责》解释权、修订权属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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