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质量监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构建“全面督导、动态检测、持续改进”的教学督导工作机制,确保教学督导工作更加科学、有效、有序地开展,保证教学及其各环节规范进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对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调研、指导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构建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学督导以“客观、公平、公正、公开”为工作原则,秉承“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发展”的工作思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联动机制,校级设置教学督导团,挂靠在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分院设置教学督导组,承担分院的教学督导工作,受分院管理,接受校级教学督导团指导,与校教学督导团在业务上形成互为补充、互为协作的关系,共同协调配合,落实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由学校领导、校督导专职人员、教务处、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学校相关专业的专任教师以及我校退休教师组成。学校教学督导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若干名,办公室主任1名,成员人数为20-30名。教学督导团团长、副团长和办公室主任为专职督导,从督导团成员中产生。
分院教学督导组由分院党政领导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能力强、热爱教学工作、有责任心的专业教师组成。分院督导组设组长1名,成员3-5名。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教学督导团办公室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安排、教学督导信息汇总、相关事务的协调处理。教务处、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要指定专人联系校教学督导团。教务处领导定期参加校教学督导团的工作会议,听取意见后共同分析各阶段教学工作情况,内容重要的会议应请有关校领导参加,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第八条 教学分院院长要加强对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把教学督导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教学工作考核内容。教学分院对校教学督导团和本分院教学督导组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反馈信息。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端正,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政策水平较高。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实事求是。
(四)热爱督导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的选聘及任期:教学分院或职能部门推荐候选人,学校根据专业结构的需要确定学校督导团组成人员,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学校颁发聘任证书。学校教学督导员每届任期二年,可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机构及人员变动、重大工作决策等事项,均由督导团团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团务会议人员由教学督导团长、常务副团长、副团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分管督导团工作的学校领导构成,必要时可适当扩大。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督导团主要职责:以促进教学质量提高为目标,以教学信息收集为手段,对全校各单位贯彻落实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教学改革措施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教学实践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评估,及时客观地向教学行政管理部门及教学单位反馈督导信息并提出改进建议。具体如下:
(一)教学督导团对学校和各教学部门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教学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教学督导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团根据学校教学行政工作要点中的有关条文和自身的任务,在每学期期初拟定教学督导任务、编制工作计划,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三)开展教学督导评价:
1.对督导对象的直接了解(如听课、阅卷,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对教学环境进行考察等);
2.对教学对象的直接了解(如召开教师及学生座谈会、学生教学信息员对话会,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调查,了解学生网上评教、评校等);
3.对教学分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反馈教学督导信息及跟踪督查整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将教学督导信息反馈到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教学分院,并及时跟踪督查反馈问题落实情况,不定期编发《教学督导简报》,对教学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五)开展集中辅导。在以“督”为手段、以“导”为目的的教学督导工作理念下,对教学督导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通过专题讲座、集体座谈等形式及时开展辅导。
(六)配合完成学校围绕教学管理开展的中心工作以及重要的阶段性工作,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分院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按照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要求,立足本分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实际,对本分院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方面和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开展督查和指导。具体如下:
(一)对教学分院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
(二)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深入课堂、实验室等教学一线检查、督导;在师生中收集并及时反馈有关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总结推广好的教学经验,查找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分院、教研室制定教学督导反馈问题的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整改。
(四)协助教学分院调查、核实教学事故,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五)根据教学分院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参与教育改革项目的论证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六)每学期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交流研讨会,交流听课、教学检查、评估等教学督导工作经验,研讨加强和改进督导工作的思路和方案,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本分院反馈。
(七)收集整理本分院督导工作的相关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督导团成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课堂教学的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学校督导团成员每月听课不少于5 学时,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学时;不定期进行线上巡课看课,每月线上巡课看课不少于1次。
(二)教学实践、实训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工作。每学期参加教学实践、实训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不能少于2次。
(三)参加学校教学督导团开展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如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试卷、毕业论文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四)对学校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按要求提供调研报告,为学校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五)检查并指导教学分院教学督导组工作,督促分院教学督导组对各分院新进教师、新开课程教师、新上课教师、学生反馈问题较多的教师、教学督导发现存在不足的教师进行指导和帮扶工作。
(六)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加强督导业务培训,研讨教学督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探索督导工作新思路,优化教学督导形式与方法,把“督教”、“督管”和“督学”三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
(七)撰写督导工作总结、简报等。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分院督导组成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随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每月听课时间不少于2学时,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 学时,听课后需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
(二)参与分院新进教师、新开课程教师、新上课教师、学生反馈问题较多的教师、教学督导发现存在不足的教师进行指导和帮扶工作,对重点帮扶对象实施“备课-磨课-上课”全程指导,促进“帮扶”对象提升课堂教学能力。
(三)参与分院、教研室制定教学督导反馈问题的整改措施,并协助落实整改。
(四)参与本分院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本分院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
(五)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所在分院教学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不定期抽查期末试卷、实习(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及时反馈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
(七)参与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特别关注学生评价有争议的教师所担任的课程;参与评优、晋职、评奖等工作,对有关教师的教学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八)参加督导工作例会,交流听课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撰写督导工作总结、简报等。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学校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随机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通过智能巡课系统开展督查巡课看课。
(二)对被督导单位和师生个体进行询问和调查,可要求被督导单位和师生个体汇报相关情况,提供有关的教学管理文件以及包括教师讲稿和教案、教材、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等教学资料档案。
(三)制止被督导单位和教师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对被督导单位和教师提出建议和意见,责令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对被督导单位和教师进行检查、整改复查和考核,并将结果上报。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学校内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
(二)执行督导标准,做到客观公正。
(三)参加督导培训,提升督导水平。
(四)接受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
第十八条 凯里学院教学督导所有成员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所承担的教学督导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享受相应待遇。
(一)教学分院教师担任校级教学督导团成员的,完成教学督导工作任务并考核合格后,每学期享受80个标准学时。
(二)学校专职教学督导员必须坐班,享受坐班人员待遇,不享受其他教学督导待遇。
(三)学校行政部门坐班人员担任校级教学督导员,不享受教学督导工作待遇。
(四)退休教师担任教学督导员的,学校按每月***计发,一年计10个月。
(五)在校级教学督导团担任各组组长者,每学期另加30个标准学时。
(六)各教学分院根据分院教学督导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情况自行确定工作待遇,但相关待遇不得超过校级教学督导员待遇。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员外出培训学习和检查实习实训,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督导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凯里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运行办法》(院通字〔2021〕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