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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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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作者:后勤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20日 16: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水电管理,达到安全稳定与节能增效的目的,根据相关能源资源使用管理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后勤处是学校水电管理工作责任部门。按照安全、规范、节约、计划的原则,对学校水电进行管理,统筹规划、安装、维护学校水电基础设施设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师生员工生活的基本需要,定期核定学校用水、用电指标,开展节水节电宣传教育,检查水电装表计量,按照用水电量做好统计与能耗效益分析,提出节约能源改进计划等。

第二章 电源、水源管理

第三条

学校统一使用国家供电部门提供的电源。任何单位与个人自备发电机或需另接其它线路电源的,须向后勤处申报备案。备用电源供电线路与学校供电线路之间须采取国家规范的隔离措施有效隔离;未经同意,不得用备用电源向我校电网供电;则停止对该用户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违章者承担。

第四条

校园供电不足时,学校应用发电机组自行供电,优先保证恒压供水、食堂、教学楼的供电。

第五条

私自使用的一切电力调频、调压设备,只能对自身的相关设备进行关联操作,严禁向学校供电主线输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章者承担。

第六条

学校统一使用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水源。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同意,均不得在供水管道及消防设施上接水;一经发现,没收违章者相关的设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章者承担。

第七条

学生公寓内的日常饮用水统一使用中心机房生产的管道直饮水。除管道直饮水供应商应急提供桶装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向学生宿舍供应桶装水。

第八条

用水用电单位及个人须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使用水电,发现问题及时向后勤处报告,避免发生用水、用电的安全事故。

第三章 管道、线路管理

第九条

需接水、接电的用户,须向后勤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擅自接用水电的,按偷水偷电论处。

第十条

需在学校供电线路上塔杆上敷设、搭接其他线路的,须向后勤处申报。否则,后勤处有权对已架设的线路予以拆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架设线路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 供电线路左右三米及下方的范围内,严禁种植任何高度超过 2 米以上的植物;未经批准,严禁在地下管道、线

路支撑柱及附属设施周围 3 米以内,进行开挖土方、修建任何建筑设施或排放腐蚀性的液体;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者承担。

第十二条 需在水电管线周围进行施工、运输作业时,必须确保所进行的施工不危及管线。如造成管线损坏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告后勤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章者承担。

第十三条 严禁拆除管线上的警示标记物或在上面覆盖其他物品;严禁在管线上悬挂物品、往架空线路抛掷物品,或利用供水管道作电器设备的地线,或作避雷设备的避雷引下线;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章者承担。

第四章 水电使用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需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注明容量、用途及可能使用的时间,并提供

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后勤处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接水接电,并与后勤处签订《水电供应合同》。若需后勤处组织施工的,所涉及的有关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

停止用水电、移动水电计量表或用水电迁址,均须到后勤处办

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水电增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建筑用电供应负荷是根据原使用功能需求设计的,任何部门或个人需要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均须向后勤处申报,在核定供电专变容量、线路负载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增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原有线路增加负荷;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者承担。

第十七条 新增空调器(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须经后勤

处审核(包括审核设备能耗等级、空调机型号、容量、制冷量、装置地点,领取空调使用证)。如线路容量许可,可由后勤处监督安装;如线路承载能力不足的,报经学校批准后同意扩容的,扩容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未经批准,强行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者承担。

第六章 水电计量与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水电计量装配原则采取一户一表制(即一个电表、一个水表)。学校安装的计量仪表所示读数是对用户计量

收费的唯一依据。

第十九条 需新装、更换、启封、加封、清洗、校验、维修、迁移、拆除水电计量表的用户,须到后勤处办理相关手续。双

方须核准、记录有关的数据。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学校水电资源向第三方供应。违者由后勤处对其停止水电供应,并按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采取非法手段致使计量仪表计量不准或无法计量的,擅自从表前接电、接水的,后勤处对其停止水电供应,

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水电计量表由后勤处抄表员负责抄录。水电表一般以月为周期进行抄录、结算,特殊情况可调整抄表的周期,

并通知有关的用户。抄表员不得估抄、漏抄、代抄;因特殊情况抄不到表时,必须补抄,并累计在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第二十三条 因用户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抄表的,首次应通知用户约定时间抄表或由用户自报水电表读数;经通知仍无法

联系到用户的,可按前三月平均用量计算水电费;因计量仪表故障导致无法准确计量的,按前一年度同期用量的平均值计费。

第二十四条 除学校规划财务处指定由后勤处代收代缴的用户外,所有用户的水电费及相关费用由学校规划财务处收取。

第二十五条 住集体宿含的教职工和学生应交水电费,由共住人员平均分摊或按成员协商分摊,协商分摊比例须提前通知

后勤处。

第二十六条 用户对仪表准确性有疑问的,可向后勤处提出校验申请,后勤处同意后,用户可将仪表送有关部门校验。如

果校验结果证明仪表计量不准的,可如实更正。

第二十七条 凡属偷电偷水的,按其三个月的平均用量或上年同期用量的 10 至 20 倍进行处罚;学校教职工用户给予全校

通报批评;水电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计算用水用量时,根据管径的大小设基本用量作为表损,计入总用量。

管 径(毫米) 15 20 25 40 50 80 100 每月定额(吨) 0.5 1 1.5 2 4 6 8

第二十九条 计费办法

(一)教职工用户,按凯里市规定价格加收 10%的损耗费后作为收费标准。

(二)学生寝室用户,按以下办法计收水电费。

1.学生寝室生活用水、用电量定额为每生每月 3 吨冷水、6度电(学生寝室用电计算公式: (40W+20W+20W)*10 小时*30天

/4 人=6 度/人),超过规定水电用量部分按本校教职工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取费用,每学期结算一次;

2.洗浴用热水收费价格,按学校公开招标单价据实计算;

3.学生寝室的水电计量仪表,每学期抄录一次,并张榜公布;超过规定水电用量的费用,由各寝室室长收齐后交到学校规

划财务处。水电费当次公布须当期缴清,不予累计;凡未结清水电费的毕业生,学生处、规划财务处一律不予签发离校清单。

(三)使用智能电表的学生寝室需按规定预购电量,预缴电费。

(四)用户对收费有疑问的,可提出复查申请,经核实有误的应及时退补;不按规定缴纳水电费的,后勤处可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对于延迟缴纳水电费的,每延迟一天加收拖欠水电费总额 5的滞纳金。

第七章 教职工住房水电管理

第三十条 抄表员按月抄录电表和水表,并将各用户的水电用量及应交水电费报表报规划财务处。教职工水电费从工资中

扣除。用户须配合抄表员支持抄表工作,如果发现差错,应及时告知抄表员予以更正。

第三十一条 集体宿舍的教职工,按共住人员分摊比例计算水电费。

第三十二条 老校区房改房室内自用部分(含水表、阀门后端)的水电设施损坏维护,费用由住户自己承担。公用部分的单元立管损坏维修,费用由同侧单元楼上下所有住户共同承担。 家属区的供水主管道损坏维修;费用由小区内所有住户共同承担。

第三十三条 新建住宅的水电设施按基建移交的数目一次性交给住户;交付使用后一年内,水电设施非人为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它情况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周转房,其内部的水电设施确需改造的,须征得后勤处现场勘查同意后,方能安排施工。否则,住户须承担恢复原貌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五条 新入住周转房的,须与后勤处对住房内的水电设施、水电表抄录进行交接,双方核实后签字验收移交。

第三十六条 迁出周转房的,须与后勤处对住房内的水电设施、水电表抄录进行交接,结清全部费用后,方可办理退房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住户自行增加的水电设施,退房时需要拆除的,均不得损坏原有的管线及设施。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住户赔偿。

第三十八条 集体宿舍的水电线路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经后勤处同意。

第八章 学生公寓水电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的水电设施分别按公共部分和学生寝室进行管理。公共部分指学生寝室外的所有水电设施,由后勤处管理;学生寝室的水电设施,由使用者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的水电设施如有故障,由学生处宿管科填写一式两份的水电项目报修单报后勤处安排维修。维修完成后,报修人或公寓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对维修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寝室的水电设施维修时,须以旧换新。凡丢失的水电设施,不管损坏与否,一律按市场价由学生赔偿。

第四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电器,严禁私自改动或增加供水供电线路及设施;寝室内安装的插座只供小功率(500W 以下)的电器使用;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棒、电饭煲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用电设备,对于违反规定者,后勤处及学

生处有权没收其设备;因违规使用电器用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违章者自行承担。

第九章 校外用户水电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校外水电用户(使用我校水电的外单位及个人)须与后勤处签订水电供应合同。

第四十四条 校外水电用户的水电维修、安装和安全管理自行负责。后勤处须对其用水电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制度

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校外水电用户的水电设施改造费用,按凯里市安装工程的有关规定预(决)算,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用水用电部门须加强节约能源宣传教育,提高节能意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节水、节电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须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在无需使用水电的情况下,自觉将关掉用电、用水设备,

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禁止使用自来水或消防水进行地面或楼面降温。

第四十八条 校内、外用水电部门须采购新型技术的节电、节水产品,并报后勤处进行能耗等级审查,禁止采购淘汰、落

后技术的产品。否则,后勤处不予接通水电供应,国有资产管理处、规划财务处不予立项采购与报账。

第四十九条 空调使用与温度设置规定:夏季温度≥26℃,

冬季温度≤20℃。开启空调时,禁止使用红外辐射的各类电热炉取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凯里学院水电管理办法》(院通字〔2009〕102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一审:欧阳广培

                                                                                                     二审:周昊

                                                                                                     三审:杨秀华

                                                                                                     编辑:欧阳广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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