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校园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部,老校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后勤的 校领导任组长,后勤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教学分院(部
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能是对学校重大环境问题做出决策,并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和执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后勤处,负责履行学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后勤处负责全校的环境管理工作,制定校内环保工作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逐步消减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预防治理在教学、科研、生活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粉尘、固体废弃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检查并制止污染事件的发生;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的对外汇总上报,以及进行环保教育宣传等工作。
全校师生员工和居民,有权对污染与破坏环境的单位、个人进行监督、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须纳入学校和各单位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学校须采取有利于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开设生态环保课程,普及生态环保知识,强化生态环境意识;加强生态环保科研的开发,提高生态环保科
技水平;提高管理水平和采取有利于校园生态环境的管理技术与措施,使生态环境保护融入校园生活。
第五条 学校禁止引进技术落后、能耗高、浪费能源、污染严重等不符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项目、技术和设
备,须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一)购置、安装的生产生活设备和设施,须经后勤处组织专家进行生态环境、能源等级的评估与论证,审查通过后方
可办理采购手续。
(二)现有不符合生态环保规定的仪器设备、设施,须限期进行改造、治理,直至达到国家生态环保标准;治理后仍不
能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应停止使用或报废淘汰。
(三)仪器设备、设施等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节水、节电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排放。
第六条 向校园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须向后勤处提交有关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的报告,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排污单位须及时申报。其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须事先报后勤处备案。
第七条 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并对建设项目实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节能设施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设计施工前,必须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第八条 对排放污染物未达标的,后勤处有权责令其进行限期治理。
第九条 学校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 校属各教学分院、部门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污染物的,造成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后勤处,接受调查处理。特别严重的,应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校属各教学分院、部门须主动配合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和环保监
督。
第二章 废气污染排放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须全面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煤设施,包括住宅内炊事、实验室燃煤以及建筑工地在校内的临时用煤等。
第十三条 学校购置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加强机动车辆排放设施的日常养护,确保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使用或更改;禁止使用含 铅汽油。
第十四条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防止校园生态环境污染和师生受到伤害。
第十五条 禁止在校园、家属区内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燃烧秸秆、树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食品。
第十六条 在校内实施基建施工或修缮工程时,须对建筑工地周边进行围挡,硬化临时路面;对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建筑材料,须实行密闭储存等防止工地扬尘污染的措施;运输车辆应密闭,防止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或遗洒;施工垃圾须及时处理,禁止焚烧。
第十七条 校园道路清扫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 校园饮食服务业必须采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排放油烟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标准;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扰民的,必须进行限期治理或者停业整顿。
第三章 水资源及污水排放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水源管理。严禁直接或间接向自备水井排放污染物。严禁在我校自备水井附近挖掘壕沟或其他对水源产生渗漏、污染的活动;不可避免的壕沟,距井 50 米内要建设防渗漏管道。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持健康证上岗。
第二十条 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定期清洗、定期消毒,有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水质要定期检测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节约用水。各实验室、办公室以及教职工日常生活应采取节水工艺、设备和器具,提倡循环用水,避免浪费。学校新建场馆、学生公寓、浴池等,应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原有供水设施要逐步改造为节能型的设施。学校要加强日常用水管理,及时维修供水、用水设施,防止跑水、冒水、滴水、漏水。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实验室产生的酸液、碱液及其它有毒、有害的废液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一)饮食服务业产生的污水,必须经过隔油池方可排入
校园污水管网。
(二)学校卫生所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排入校园污水管网。
(三)校园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沟。
第二十三条 向校园污水管网排放污染物的非本校单位和住户,必须按国家和凯里市相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须采取措施,逐步治理污水排放。
第四章 噪声污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必须采取有效噪声控制措施,禁止使用高噪声设施,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产生振动、噪声的仪器、设备,必须采取减振、降噪措施,使其周围区域的教学、工作环境符合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噪声难于治理的,停止噪声源并使其转移。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施工的部门,使用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必须在开工三十日前向后勤处申报工程的名称、施工场所、期限以及采取控制噪声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种施工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减速慢行,禁止连续鸣笛,鸣笛时间一次不能超过一秒,严禁夜间鸣笛。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音响器材、发声设备时,应保证其符合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十一条 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避免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章 固体废物及其他环境污染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于固体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即尽量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一旦产生要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或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化学药品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丢弃;处理时必须向后勤处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心申报、登记,统一进行处理。实验用盛装、研磨、搅拌化学品的工具,不得乱扔、乱放、乱埋。
第三十四条 严禁学生食堂及校内其他餐饮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和一次性筷子,提倡使用布袋等可重复使用的用具和纸袋等可降解的包装物,以减少白色污染的产生。
第三十五条 废旧电池须投放到校园的专用收集筒里,由后勤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倾倒、堆放,不得随意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须逐步实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箱须加盖密封,定期清洗。
第三十七条 医疗废弃物品须分类指定收集,定期交给专业的医疗废弃物收集单位处理,不得乱倒、乱扔。
第三十八条 学校使用的电磁辐射发射设施和高频设备,不能修建在教职工住房、学生公寓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从国家和省、州、市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凯里学院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院通字〔2012〕91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各部门监督实施。
一审:欧阳广培
二审:周昊
三审:杨秀华
编辑:欧阳广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