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基本建设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用房、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等单体建筑,以及学校自行批准的单项预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的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竣工验收、审计与监督、工程价款决算和档案管理。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划、立项建设前须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定或党委会议审核,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须按已获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实施,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基本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由学校院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后勤处、规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法律顾问、工程类专家组成。基本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处,后勤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规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第七条 基本建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议校园总体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大项目招标、重大项目设计方案、工程重大变更等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提交讨论的事项。基本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校园总体规划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即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对经批准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规规定程序进行规划、设计、报批和预算编制,为招标提供相关资料,并组织开展项目施工管理、质量监督,造价和进度控制、验收、决算及基本建设档案管理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基本建设综合协调;后勤处负责基本建设日常管理;规划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及组织合同审核与签订等;审计处负责审核工程项目预(决)算;工会表教职工参与民主监督,适时公开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法律顾问负责工程项目合同审核和项目建设五大责任主体相法律问题;工程类专家负责工程项目技术咨询。
第三章 校园总体规划管理
第八条 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含新编和修订)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保护环境、合理用地、节约资源的基本方针,积极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充分考虑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正确处理新建、改扩建校园和现有校园的关系,确保教学科研优先。
第九条 校园总体规划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发展规模和有关标准,结合凯里市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规划或建筑设计单位编制。编制的规划须按程序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经学校基本建设指挥部审议、学校批准,报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严格执行规划管理部门批复的校园总体规划,不得随意建设不符合规划的工程项目。如确需部分修改、调整,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设计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校园总体规划,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经基本建设指挥部审议,报学校党委会议决定,作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后,基本建设办公室须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及配套设施等实际需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选择具备资质的工程类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须征求使用部门意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最大限度地满足学校的实际需求,并根据咨询、论证和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做到科学决策,防止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变更而出现较大超标准、超概算的问题。
第十四条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后,基本建设办公室须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地勘和设计单位,分别进行地质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办理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手续。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政府主管部门图纸审查机构,进行设计法规符合性审查;审查意见和检查结论反馈给设计单位,以补充和完善图纸设计;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不得随意变更。如经基本建设指挥部认定确需变更,则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变更图纸,由基本建设办公室按内部管理程序签发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如遇重大变更,经基本建设指挥部会议审议,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批准后方可按程序实施。
第五章 项目招标与合同签订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规定和学校招标管理办法要求,对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或招投标标准的建设项目,须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经学校基本建设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报学校审批后公布。
第十九条 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基本建设办公室须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选择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详细预算和工程量清单,作为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须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造价须报学校审计处审计,经审计的控制造价作为确定招标预算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应以学校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本建设项目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包括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类合同。合同文本由项目招标部门负责拟订初稿,经基本建设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院长或院长委托代表人签字,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六章 建设项目施工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办公室落实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员(甲方代表)制度。现场施工管理员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工期管理,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结构验收、工程变更、工作联系单签认、工程量签证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办公室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施工单位进场前的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包括:“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及场地平整)、室外管网及绿化迁移、临时用水用电手续办理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施工图纸自审、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基本建设办公室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系统的自审和会审,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安全、质量等内容的交底。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和审定的施工图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审批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书,和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国家规范、标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根据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工期目标,及时掌握现场施工质量与进度等信息,采取措施不断进行动态控制,防止拖延工期和不合理抢工。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工作例会,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报质量检查结果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规划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一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严格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经审计后支付。在竣工验收和结算前,进度款支付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85%;项目验收和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97%,其余 3%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第三十三条 由于物价变动、政策调整、工程基础地质条件、设计变更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计划投资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实际,需要投资增加的,由建设相关主体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后,经基本建设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人员须认真履行职责,核算发生的每一笔基本建设经济业务,对各项财务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掌握工程进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三十五条 认真搞好项目的财务结算和固定资产入账。在工程决算完成并经审计后,规划财务处要编制项目竣工财务结算报告,呈报相关部门;项目决算完成后,规划财务处、后勤处要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搞好固定资产入账及办理房屋资产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在工程竣工决算并经审计完成后支付。
第八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移交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基本建设办公室应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对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包括变更)对工程完成情况和施工资料,进行认真仔细的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的要求,施工资料齐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基本建设办公室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防雷、特种设备等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将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报送到黔东南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再组织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备案机关,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 验收项目须按工程合同条款和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筑物周围及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须清理干净;施工档案资料要齐全。
第四十条 在竣工验收中,如因施工单位漏项或质量不符合标准,达不到使用功能,器材和设备产品低劣,验收过程须研究确定处理办法,限期返工和修复;经复验合格后,方能签署竣工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整体验收合格、竣工备案、项目财务决算和项目审计工作完成后,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房屋产权和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在质保期内,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加强检查,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后勤处负责通知施工方及时维修,避免超出质保期后额外支出费用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基本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办理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基本建设办公室和施工单位在保修合同或保修书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
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承担。
第九章 项目审计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审计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项目内审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未经审计不得招标,项目竣工未经审计不得结算。
第四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基本建设办公室提交经监理单位审查的竣工决算资料,并保证其提交的竣工决算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基本建设办公室对竣工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办公室根据《凯里学院基本建设(零星维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院通字〔2021〕134 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后价款结算。
第四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和质量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严格基本建设工作的廉洁自律管理。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影响、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不得接受施工承包、设备供应等单位、个人的宴请和赠送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等;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挂靠单位承接学校的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基本建设业务。
第五十条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造成基本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视情况对项目负责人、业主代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项目建设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重视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纸质、电子档案管理。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做好基本建设资料的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确保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移交及时。每个项目竣工后要根据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分别进行归档。
第五十三条 凡纳入项目档案的资料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在各施工阶段,及时检查资料收集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特别注意各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竣工验收时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册,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项目档案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五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本建设办公室应根据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收集、整理、汇总相关资料,并移交档案馆存档备案。
第五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存档备案后,基本建设办公室应根据学校项目建设档案管理要求,收集和整理从工程立项到竣工决算所涉及各个环节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汇总后移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条款或未载明的事项,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凯里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凯里学院零星维修改造工程》(院通字
〔2017〕116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一审:欧阳广培
二审:周昊
三审:杨秀华
编辑:欧阳广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