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督导工作,完善教学督导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构建科学有效的教学质量保障长效机制,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根据《凯里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运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多元主体、客观公正、注重实绩、评聘结合”的考核原则,以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平、公正、公开考核。
第三条 考核的组织机构
在凯里学院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教务处、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等部门联合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研究与评建中心,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与内容:
(一)考核对象为学校教学督导团全体成员。
(二)根据《凯里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运行办法》和《凯里学院优秀教学督导奖评选办法》,从“量”和“质”两方面对教学督导员的“督”和“导”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量”的考核主要内容是听课以及其它督导工作完成情况。“质”的考核主要内容是教学督导员进行督导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全面性、及时性、规范性及相关工作达到有关要求情况。
第五条 考核时间及程序:
(一)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末,由考核对象在认真总结本人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工作绩效等方面表现及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的基础上,填写“凯里学院教学督导团教学督导员考核评价登记表”。
(二)每学年末教学督导员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一学年来督导员工作完成情况组织开展评价工作,确定教学督导员督导工作考核评价等级。
(三)教学督导团组织召开学校教学督导团督导工作总结会议,由教学督导员工作考核小组成员公布教学督导员学期督导工作考核评价结果。
第六条 考核结果及应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对于考核评价等级评为“优秀”的教学督导员,按照《凯里学院优秀教学督导奖评选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于考核评价等级评为“合格”的督导员,可续聘为学校教学督导员。
(三)对于考核评价等级评为“不合格”的教学督导员,终止教学督导员工作,不再聘为学校教学督导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定为不合格:
1.未能完成督导工作任务,一个学期内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额定督导工作量的50%者;
2.存在有明显的评价打分与给予的评价结论不客观或不公正情况在一个学期中出现3次的;
3.在开展督导工作中存在重大工作失误情况,造成了较大影响的;
4.在教学、公众媒体等场所出现思想意识形态问题,造成了较大影响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督导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凯里学院教学督导团人员考核办法》(院通字〔2021〕147 号)同时废止。